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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系年轻教师考核条例
(征求意见稿)
通知日期:2004-07-14
通知发布单位:天津大学化学系
 

 

为加强化学系师资队伍建设,加速青年教师及新进教师成长步伐,特制订本条例。
一、考核范围: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受考核人员:在本系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足五年且没有取得教授职称者;年龄不满40岁且没有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者。
二、考核内容:
1、 教学态度及效果(占40%):
2、 公共参与意识和协作精神(占20%):
3、 科研精神及业绩(占40%):主要考核SCI论文(按影响因子乘10计,影响因子低于0.5的按0.5计)、实到经费(按横向每万元计3分,纵向每万元计5分),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(每名学生计1分)。
三、考核方式:
每年12月份进行考核。考核人员由课程负责人、学科负责人、基地负责人、系院相关领导组成。受考核人员先述职10-15分钟,介绍其本年度工作思路、科研选题及工作业绩;然后是考核人员进行提问并提出建议;最后由考核人员按无记名方式对上述3项内容分别进行评分(第1项满分为40分;第2项满分为20分;第3项受考核者先根据[二(3)]自己打分,然后由考核者核实并给出综合评价分数)。
四、考核结果及奖惩:
1、 考核结果公开公布。
2、 每年考核的前两名分别奖励500元,且以后免于考核。
3、 连续3年考核都在前30%者以后免于考核。
4、 对免于考核者在报奖、晋升、聘岗、科研条件方面优先考虑。
5、 连续3年考核都在后30%者,为不合格;对于2003年5月1日以后来化学系工作者,建议半年内调出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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